文/莊勝榮律師(好德公益文化協會常務監察人、曾任選委會委員巡迴監察員)
藍白共推不在籍投票,所謂通訊投票的制度,明眼人一看,又在搞選舉、玩政治。這屆在野立委因為藍白合失敗,不甘心,所以不專心於福國利民法案,專心在搞政治,憲法訴訟法規定10個才能評議,即是顯例。
不在籍投票,像美國有駐在海外軍人就有近20萬人,且幅員遼闊,在別州討生活做生意者眾,因此,方便其投票,所以創造出通訊投票。但是,這些要通訊投票的選民,需到選委會留下簽名筆跡,以利核對,避免舞弊。別以為這樣就安全了,美國總統大選時,有通訊投票在郵遞箱子遭燒燬,後來不了了之,萬一發生在台灣,像上一次陳水扁只贏2萬多票,通訊投票的流弊若發生在台灣,誰來負責?
台灣社會不像美國以簽名為準,依民法第3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同等效力,況且欠缺向選委會留簽名筆跡之規定,如何判斷筆跡或印章真偽?如何防止冒名通訊投票之流弊?也許贊同者說,申請者去辦理時,留下印文或簽名筆跡就解決了,問題是,申請者留下印文供比對,萬一蓋章回來的選票不是同顆印章,如何判斷有效或無效票?選務上難以防範,盜刻印章投票之情形,尤其人在國外及同居一地之家人,一家人有綠、白、藍三種政治傾向,屆時盜用印章、盜刻印章,還沒分裂投票,家人先分裂。台灣是個小島,交通便利,目前看不出有實施通訊投票之必要,何況,等通訊投票回籠,加計選票,再公佈何人當選,屆時先贏後輸,或先輸後贏,誰能收拾殘局?
台灣自有選舉以來,有多少次的冒名投票情形,民國81年花蓮立委舞弊最為有名,有人利用中午人少時將空白票圈選某立委,大量投入票箱灌票,結果有效票比投票人數多出736張,後來中選會直接公告黃信介當選。選民對於親自投票,都還不是十分相信,選務百分之百公正之情況下,以通訊投票之新玩藝兒,是否會帶來更大之不信任,或創造更多之流弊,這是神鬼交鋒之高風險問題,無法嘗試應該小心預防,以免屆時才高呼「怎麼會這樣」?別以為通訊投票是萬靈丹,它在美國已發生燒燬郵筒之事件,還要引進台灣摧毀民主嗎?衝擊選民的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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