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傳媒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創平台的模式,由作者自行編輯
網路媒體採取「共創平台」模式(使用者生成內容,UGC),法律責任的歸屬將從傳統媒體的「編審責任制」轉向
「平台責任制」。在法理上,這涉及到身分從「內容生產者」轉為「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的質變。
以下是身為專家對共創平台責任歸屬的解析:
一、 作者的責任:第一線法律主體
在共創模式下,作者因具備自主編輯權,被視為內容的唯一生產者。
- 刑事責任獨擔:若文章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或妨害秘密,作者須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無法主張受僱於平台或受編輯指使。
- 民事損害賠償:作者對其言論造成他人損害(如名譽權、著作權侵害)負有直接賠償責任。
二、 平台的責任:由「主動防範」轉向「被動處理」
平台(原經營者層級)的角色轉變為技術服務提供者,其法律定位趨向「避風港原則 (Safe Harbor)」的適用。
- 著作權避風港:依據 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若平台能證明其對侵權行為不知情,且在接獲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取下違法內容(Notice and Takedown),可免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紅旗原則 (Red Flag Test):若違法情事明顯到「如同紅旗般顯眼」,平台卻視而不見(例如標題公然宣稱販毒或兒少色情),則不能主張免責。
三、 法律責任歸屬的轉折點:平台是否介入「編輯」?
這是判斷平台是否仍需負擔「媒體責任」的關鍵指標:
- 無介入(單純存放):若平台僅提供系統供作者發布,責任歸屬作者;平台僅負有事後移除義務。
- 實質介入(推薦或修改):若平台編輯針對文章進行下標、選文至首頁、修改內文,在法律實務上可能被認定具備「實質編輯控制權」,此時平台經營者可能須與作者負擔連帶侵權責任。
四、 共創平台的行政監管義務
即使不對內容負直接刑事責任,平台仍須遵守相關行政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平台有義務建立分級機制或過濾系統,防止兒少接觸有害身心之內容。
- 《社會秩序維護法》:若作者散布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且平台經通報後未處理,經營者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 《個人資料保護法》:平台必須建立完善的個資保護與申訴窗口,處理作者非法揭露他人個資的情狀。
專家實務提醒:
共創平台應於「會員服務條款 (TOS)」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與法律擔保條款。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