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桃園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提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裁。桃園地院周二(9日)最終裁定加上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周三(10日)晚間作出裁定,再度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高院裁定理由要旨如下:
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 1 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
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 90 歲之楊00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
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 1 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據了解,9日上午10時桃園地院開羈押庭,經4小時審理,桃院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提抗告。鄭文燦當日下午2時40分隨即帶著700萬元現金到場辦理交保程序。
據桃院裁定理由要旨:就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就洗錢罪嫌部分,洗錢罪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察官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至於洩密罪嫌部分,除廖姓證人供述或轉述外,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是鄭文燦,故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桃園地院另指,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但檢察官認為鄭文燦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
桃園地院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鄭文燦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另外,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的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桃園地院又指,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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