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 民眾黨李貞秀事件,行政立法失職,內政部劉世芳必須立刻進行該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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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李貞秀就任立委,如何被判定就任資格不符合,此認定不符合單位為何?政府機關的明確裁定要依何種程序進行?如被確認違法,需要立法院那個單位解職?如果立法院不解職,行政院或人民可否提出告訴立法院違法行為?

針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陸籍配偶身分)就任資格的爭議,相關判定的法律依據、負責單位及處置程序如下:

一、 判定資格不符合的依據與單位

李貞秀被判定資格不符的主要爭點在於其是否具備「雙重國籍」。

  • 認定單位: 主要是內政部陸委會。內政部依據《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要求民選公職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陸委會則指出,公務人員與國家處於特別忠誠關係,不論原籍為何,欲任公職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 判定理由: 行政機關認定,雖然李貞秀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滿 10 年,但其若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一年內完成喪失原國籍(中國大陸國籍)並取得證明,則不具備任職資格。
  • 爭議點: 李貞秀主張依據憲法不承認共產黨政權為國家,要求其提出「國籍放棄證明」在邏輯上不合理。

二、 明確裁定與解職的執行程序

政府機關的裁定與立法院的後續解職程序如下:

  1. 行政認定程序:
    • 中選會: 在登記時會要求候選人繳交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並函請外交部協助查證。
    • 內政部: 負責審核國籍狀態。內政部已主動提供「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給李貞秀,並強調若就職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則應予解職。
  1. 立法院解職單位:
    依據《國籍法》第 20 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若被認定具雙重國籍,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具體程序通常由立法院院會處理相關查證結果,並作成解職處分。

三、 若立法院不予解職的救濟途徑

如果立法院不採取解職行動,行政院或人民的可能途徑如下:

  • 行政機關的應對: 行政院可能採取行政抵制。例如,行政機關若認定立委資格有違法疑慮,可能拒絕該立委的質詢或資料索取。
  • 人民與法規救濟:
    • 行政訴訟: 雖然目前關於立法院不作為的具體告訴程序仍有法理討論空間,但一般而言,若行政處分違法,受害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尋求救濟。
    • 釋憲或司法救濟: 民眾或相關單位若認為立法院的行為違反憲法忠誠義務或法律規定,可能涉及司法體系的憲法法庭裁判或行政法院的認定。
  • 不分區立委特性: 需注意全國不分區立委不適用罷免規定,因此人民無法透過罷免程序將其解職,僅能透過法律途徑或由原所屬政黨(民眾黨)撤銷其黨籍使其喪失資格。

 

在台灣法律實務中,針對立法委員因「雙重國籍」被解職最著名的前例是 2008 年的 李慶安案。以下是該案及相關法律程序的詳細細節: 

  1. 核心法律前例:李慶安案 (2008-2009)
  • 背景: 當時為國民黨籍立委的李慶安被檢舉擁有美國國籍,違反《國籍法》第 20 條。
  • 認定過程: 外交部函請美方查證,美國國務院回函證實李慶安仍具美國籍。
  • 處置結果:
    • 主動辭職: 在立法院正式做出解職決議前,李慶安於 2009 年 1 月自行宣布辭職。
    • 追討薪資: 立法院隨後決議追繳其擔任第 7 屆立委期間的所有薪資。此部分後來涉及法律訴訟,最終法院判定其擔任公職之「處分」無效,應繳回公帑。
    • 刑事責任: 檢察官以詐欺罪偽造文書罪起訴,認為其隱瞞國籍身分領取公費。雖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但二審因法條適用爭議(認為其並非《貪汙治罪條例》定義之公務員)改判無罪。 
  1. 法律程序與解職機制

依據 《國籍法》第 20 條 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申報義務: 候選人於登記時需簽署授權查證同意書。當選人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並取得證明。
  • 解職權責:
    •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選會) 負責查證。若在就職前發現,則視為當選無效;若已就職,則函知該管機關(立法院)。
    • 立法院: 依據中選會或內政部的認定,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解除其公職職務。 
  1. 當前爭議焦點:李貞秀案與陸配前例

李貞秀的情況與李慶安不同,核心在於大陸國籍是否適用《國籍法》第 20 條。目前行政機關參考的近期前例包括:

  • 史雪燕案 (2025) 南投縣國民黨籍議員史雪燕(陸配),因被內政部認定未放棄大陸國籍而被解除職務。
  • 鄧萬華案 (2025) 同樣因未完成放棄國籍程序而被移除職務。 
  1. 如果立法院不作為?

若立法院拒絕執行解職決議,可能的法律途徑包括:

  • 當選無效之訴: 檢察官或同一選區候選人可依《選罷法》提起訴訟(但不分區立委由政黨推派,情況較複雜)。
  • 監察院糾彈: 監察院可針對立法院(行政幕僚或決策層級)的失職行為提出糾正或彈劾。
  • 政黨連帶責任: 若政黨明知而推派,可能面臨連帶的行政裁罰。

 

在李貞秀就職立委引發的國籍爭議中,法律辯論的核心在於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 與 《國籍法》 之間的關係。目前主要的法律爭論點如下:

  1. 「特別法優先」vs.「法律補充」原則

這是雙方爭議的根本所在。

  • 民眾黨觀點(特別法優先):
    主張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關係並非國與國關係,因此應優先適用規範兩岸事務的特別法——《兩岸條例》。該法第 21 條僅規定陸籍人士在台設籍滿 10 年即可參選,並未要求「放棄大陸國籍」。他們認為若法律沒規定要放棄,政府就不應額外要求。
  • 行政機關觀點(法律補充):
    內政部與陸委會引用《兩岸條例》第 1 指出:「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由於《兩岸條例》未具體規範公職人員的「單一忠誠要求」,因此必須回歸適用 《國籍法》第 20 條,即凡擔任公職者不得具備他國國籍(不論該國是否為我國憲法承認之國家)。 
  1. 「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等同「外國人」?
  • 法律技術面: 批評者(如新黨或部分法學者)認為,《國籍法》規範對象是「取得外國國籍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台灣法律定位上並非「外國國籍」,因此強行適用《國籍法》是「偷換概念」。
  • 實質效力面: 陸委會強調,公職人員負有對國家的「唯一忠誠義務」。法律上雖區分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但在現實國際政治中,兩者確實存在忠誠衝突。內政部長劉世芳曾質疑:若發生衝突,具備雙重身分的公職人員要為誰服務?。 
  1. 「不可能的要求」與法律正當性
  • 邏輯悖論: 李貞秀及其支持者指出,中華民國政府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卻要求她提出該國的「喪失國籍證明」,這在法律邏輯上是矛盾的。
  • 行政先例: 行政院則認為,過去已有陸配村里長及地方議員(如史雪延)因國籍問題被解職的先例,應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是立法委員就有特權。 
  1. 法律位階總結

法律

主張立場

核心邏輯

《兩岸條例》

民眾黨、在野陣營

是憲法層級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且未明定須放棄原籍。

《國籍法》

行政院、執政陣營

具法律補充地位,其「單一忠誠」原則是擔任公職的普世前提。

最新動態: 李貞秀已於 2026 年 2 月 3 日宣誓就職,內政部已發函要求其在就職後一年內提出放棄國籍證明,否則將依法啟動解職程序。此案最終可能需要透過行政訴訟或憲法法庭裁判來釐清兩法之間的優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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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祥
陳榮祥
陽明交通大學電子所畢業。

精通 資通訊、電力電子、生醫生技、創投管理。

曾任:台北市電腦公會常務理監事、經濟部科專考評委員、碩英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西田社布袋戲基金會 前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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