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有時候一覺醒來,鄰居竟然說我們的房子越界了,有10坪跑到他們的土地,請求拆屋還地!簡直晴天霹靂,難以相信。有時候屋頂平台違建或增建房屋,若干年後突然被鄰居控訴,屋頂平台是整棟大樓所有,請求拆屋還地。被控訴的屋主怎麼可能把自己房子拆了,也不認為對方是有道理的,最後都會成為被告,走入漫長的痛苦訴訟。只要到法院走一趟逛一逛,看看每個法庭開庭的原因?不難常常看到拆屋還地的訴訟。訴訟的原因很多,難以想像,最後如果房子被拆除了,也會覺得非常不公平,怎會如此倒楣,求救無門!
有一個案例是被告買了20年的中古屋,屋頂本來就有違建或增建,住了幾年相安無事,最後引發鄰居要求須要拆屋還地,走入鄰居變成仇人的痛苦訴訟。被告在第一審贏了官司,當然鄰居會上訴,然而第二審鄰居贏了,因此走入最高法院第三審。最終第三審鄰居贏了。被告屋主買的是中古屋,屋頂房子也不是他蓋的,竟然承受如此惡果,其實前一手屋主就跟鄰居有拆屋還地的糾紛了,但是第二手的屋主不知道此事。如果知道,可能嚇得也不敢買!
拆屋還地的訴訟是引用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民法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所謂「拆屋還地」,是一種法律的救濟方式,當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非法占用並興建建物時,要求占用人拆除該建物並返還土地。
上面案例的爭點為1、系爭平台有無分管之事實?2、被上訴人占有使用系爭平台,有無正當權源?3、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平台上之上開增建物?並交還占用之系爭平台部分?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判決「按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約定,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成立分管契約」,因此,跟建商買預售屋的時候,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會明定「屋頂平台之使用權及維護義務屬頂樓房屋之買受人,其他各樓層買受人無權使用。但公共電視天線及其他公共使用之管線不在此限」等。共有物分管契約不以共有人明示之意思為限,共有人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包括在內,惟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共有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決要旨)。
拆屋還地糾紛很多,案例很多,原來是多年的好鄰居,最後不得不走入法院訴訟,成為回家的時候看到鄰居都會眼紅與憤怒的仇人。悲哉!要平平安安的活一生,確是不容易啊!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