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倪安(台聯黨主席)
「兩公約施行法」現在已經成為台灣法律修惡的根源了。在本文截稿當下,「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正在台北透過行政院單位召開。多年來,這樣的審查會議,已經成為左派團體借題發揮的的假人權伸展台。難道像筆者這樣的右派就不重視人權嗎?當然不!我們認為,如果不先省思人權的有沒有被濫用,貿然談人權只是在糟蹋人而已!
就死刑為例,兩公約中公政公約第六條僅提到,「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死刑)」。可見此條文,用意是死刑應當在「依法判決」和「罪大惡極」下才能執行,這可說是多數人都同意的原則了。但很多假人權團體,藉由節外生枝表示兩公約就要「廢死」。我們可以看到,替殺人兇手辯解的廢死NGO團體,就是常藉由此條法律,為兇手護航,而讓很多兇手得以逃死。台灣人民現在對司法最大的不信任,就是罪行最重大的兇手,沒有得到等價的處理,這就是兩公約被濫用的直接案例。
左派「人權團體」不只在死刑議題上,濫用兩公約。也經常使用兩公約,想要硬塞離譜的性別政策進入法制,混亂各國的社會文化。例如在兩公約裡面,根本沒有提到所謂「免術換證」是什麼人權。僅有的擦邊球部分,在社會文化公約中提到「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 膚色、性別……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只因為有「性別」兩字,居然就讓所謂跨性別人士,用來宣稱自己被社會所歧視,進而要讓法制為他們量身定做名義上是讓他們「免受歧視」,其實是讓他們得到特權的紅利。
死刑和性別問題就是濫用兩公約就是導致人權大倒退的案例!對於前者來說,現在判決死刑的門檻提高到難以執行,每當又有一個罪大惡極的兇手,因裝做有精神疾病逃過法網,對於受害者家屬都是折磨。而就後者來說,性別的原意就是保障女性的弱勢,結果在政府縱放法制又修法之下增加更多破口,已經有數十例「免術換證」的案例出現,縱放男人合法的進入女性私密空間,這就是在迫害女性的人權!
一個重視兇手的人權比弱勢的被害者還重的公約;一個為了跨性別的人權,而強逼弱勢的女性必須妥協的公約,對台灣的民主自由人權發展到底能有什麼益處?!在各種議題上節外生枝、環環相扣的推動,不勝枚舉地被左派團體拿來濫用於禍國殃民的法案,包括壓縮女性隱私空間的性別混合空間、要人閉嘴的「反歧視法」、在台猖獗的逃逸外勞亂象,都是左派利用或是進入政府的勢力,損害當國人民的權益,所造成的各種問題。
筆者認為,民進黨政府如果真要落實兩公約,筆者建議應該先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壹編第一條第一句話來落實起,也就是「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如果說台灣要遵守兩公約,輕重緩急來說,不就先該處理台灣民族的自決建國的問題嗎?當我們第一句話就沒做到了,談到後面去豈不是荒謬?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