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去年年11月間,發現社群平台有恆春地區旅客揭露不法分子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持槍獵殺梅花鹿之情事,隨即指派楊士逸檢察官偵辦,並召集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屏東縣里港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經深入調查,專案小組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陳男及潘男位於屏東縣滿州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獵槍2支、喜得釘5顆、鋼珠5顆等物,並陸續傳喚陳男等四人到案說明。全案於近日偵查終結,認4人均涉犯動物保護法;陳嫌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持有獵槍罪嫌、陳嫌涉犯反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出借獵槍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相關犯罪工具。

經查,陳男、潘男等四人均為屏東縣滿州鄉民,其中陳為漢人,其餘3人為原住民,112年3月至113年9月間,分持獵槍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之社頂公園一帶,追逐狩獵捕殺梅花鹿,經分析手機照片與對話記錄,4人共計獵殺梅花鹿9隻,主要目的在於取得鹿茸圖利,每兩售價新臺幣200至300元,鹿頭骨與鹿肉亦分別販售。檢察官認為陳男將原住民獵槍,出借予非原住民族之陳男,已明顯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之價值內涵,脫離原屬作為生活工具之使用範圍,無法援用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排除其違法性。此外,鹿茸屬可循環生長之資源,毋須宰殺取材,應認屬不必要之虐殺行為,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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