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台灣需要自己的 DSA:別再讓詐騙廣告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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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蕭錫惠

臉書(Meta)上的詐騙廣告,早已成為全民公害。從假投資、假名人背書,到假購物連結,受害者即使第一時間檢舉,廣告往往還能存活數日甚至數週,足以讓詐騙集團完成「收割」。問題不在於技術做不到,而在於平台在價值選擇上容忍了「高點擊率=高收益」的商業模式。

歐洲看得比台灣清楚。去年上路的《數位服務法》(DSA),要求跨境數位平台必須承擔「內容治理」責任,若未積極下架非法廣告或資訊,最高可處以全球營收 6% 的罰款。這是一種「責任到人」的制度設計:你擁有越大的影響力,就必須承擔越高的責任。對比之下,台灣目前卻只有「行政協商」與「善意提醒」,主管機關至多要求 Meta「協助下架」廣告,卻沒有任何強制力。

現行法律的缺陷十分明顯:

首先,《消費者保護法》《廣告物管理條例》都只針對國內業者,無法對跨境平台生效。其次,金管會雖然嚴格管制國內金融廣告,但對於臉書上的假投資廣告卻毫無辦法,因為廣告主往往是境外帳號、人頭公司。再者,NCC 一直把焦點放在電視與廣播,對網路平台幾乎束手無策。

這樣的落差,導致台灣社會陷入「雙重標準」:國內小企業打廣告必須遵守繁瑣規範,跨國平台卻能憑藉境外身分,肆無忌憚地賺取詐騙廣告費。結果就是,民眾血汗錢被詐騙集團洗走,平台卻繼續收廣告費,主管機關只能無奈呼籲「提高警覺」。這樣的制度,等於把人民推向狼口。

台灣需要自己的 DSA。立法方向至少有三:

一、強制設立責任窗口:要求跨境平台在台灣設立法律責任單位,確保執法機關有明確對象。
二、即時下架機制: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平台必須立即下架疑似詐騙廣告,否則處以高額罰款。
三、跨國合作:與歐盟、美國、日本建立共打詐騙的聯盟,避免詐騙廣告跨境遊走、逃避制裁。

聖經提醒:「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加福音 12:48)。Meta 掌握著全球數十億用戶,擁有遠超一般企業的科技資源與財富,卻長期以「平台中立」為藉口,推卸責任。這不是中立,而是共犯結構。

歐洲敢開罰 6%,台灣卻只能「請求下架」。當差距如此懸殊,受害的只會是台灣民眾。與其一再呼籲「提高警覺」,更需要的是制度上的補課。沒有法律,就沒有保障;沒有罰則,就沒有責任。唯有制定屬於台灣的 DSA,才能讓數位平台真正回歸「服務社會」的初衷,而不是成為詐騙集團的提款機。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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