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毒案應重罰但以鞭作刑有問題:以蕭明岳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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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徽之(自由作家)

最近國民黨的立委,有人想要加入鞭刑作為公投案題目。筆者認為這顯然是政治操作,而不具備合理的法律動機。國民黨此舉,顯然是因為選舉到了,擔心民調太差,衝著「毒駕」的問題升高,為了鬧事來著的! 

事實上,毒品罪裡面,有很多冤獄的問題。筆者曾經前往平冤協會與他們的專員交流過。在他們會議室旁的架子上,有一大堆毒品案的冤獄卷宗,令筆者為之大驚。我問協會,為何毒品案會有那麼多冤獄?答曰,目前毒品冤獄有幾種型態;第一種是確實有人吸毒。然而此毒蟲認為,跟毒販的交易次數如果太多,容易夜路遇到鬼,在買毒時遇到警方攻堅一起被抓。所以往往一次大量採購,「買起來放」這樣來買。結果落網時,被查獲的數量大到檢察官認定根本就是毒販,因此以毒販罪判刑,而非吸毒罪。 

另外一種冤案的型態,與上述類似。正因為每與毒梟交易一次,都有可能被警方跟監、破獲的風險,所以這些彼此認識的毒蟲,索性集資給某甲,讓某甲前去跟毒梟購買毒品。某甲的原意,是因為彼此都三天兩頭往毒梟的巢窟去,很有可能被警方搗巢。基於好朋友好友情誼幫忙買毒,一次買回來,在毒趴上平分,這樣比較安全。然而正因為朋友有給某甲錢,某甲亦有給毒予朋友這樣的對價關係,所以某甲便已毒販論罪。但從某甲的視角來看,他跟其餘朋友,應該一視同仁為吸毒罪才對。 

第三種冤案則是鄉野所傳說,警方在手中預藏小包毒粉,在破獲軍火、地下錢莊、詐騙案時所「順便」查出。這樣可以一魚兩吃,向上級呈報同時偵破詐騙及毒品案。讓年底績效KPI數字好看點。

對於上述案件,雖然可能被處罰過重,但仍不失是毒蟲、黑道自己作孽。然而最悲慘的毒品冤案,莫過於蕭明岳案。蕭明岳完全是被荒唐辦案的司法人員以及販毒集團合夥栽贓所陷害。他自己從沒吸毒、涉毒。僅是跟一群毒販參與同個旅遊團就被污衊。至今仍然關押於大牢中。

筆者同意,吸毒、毒駕、販毒、煉毒、種植等,都應該嚴查重判。但是,毒品罪同時也是相當容易造成冤案的犯罪類別。如果今天涉入毒品案會被鞭刑的話,在筆者所舉的上述幾種冤獄類別中,顯然蕭明岳少說要吃上二十鞭。但這有道理嗎?如果日後還他清白,今天提案的立委,敢保證為冤獄受害者挨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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