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三雄
「中國」國民黨罷綠立委的「幽靈連署」案接連爆發,在尚未塵埃落定之際,該黨南投縣長主政下的選委會,又爆出罷團於5月4日送交選委會「罷免藍委馬文君「連署書共18,322件,被剔除不合格3,817件,不合格比例高達20.8%,並於5月24日通知10天內補提1,730件連署書。至於罷免游顥的連署書,則有1,212份被以「字跡潦草不清」退回,而須在6月1日前補送693件。
報載據,南投罷免國民黨立委馬文君的團體指控:
二階連署文件遭南投縣選委會大規模剔除。選委會副總幹事黃日聰稱:以「簽名潦草、與戶政資料留存筆跡不符」的情況最多。
隔天,該副總幹事隨即改口辯稱,「剔除原因是『書寫錯誤,與潦草無關』」。
但他之後又表示:「署名過於潦草、字型簡寫等,與『戶政系統差異過大』或無法辨識者,也必須剔除」。
黃副總幹事出爾反爾、極盡掩飾不當行為之醜態,不免令人作嘔!
一、 南投縣選委會「查對連署書」的方式,顯然違法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規定,查對連署人名冊應否刪除者,有如下記載:
(1) 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2) 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戴資料不明或於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識連署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因此,南投縣選委會所自稱「署名字跡潦草、字型簡寫」者,並不屬於「不清晰,以致不能辨識」之法定刪除對象,當然不能刪除。

(二) 依據《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肆)之二之(一)2規定:
連署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識連署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始符合刪除之條件;如果能辨識,則為法所容許。
特別要注意的是,上述《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有更明確的規定,選委會的公務人員自應遵守,以作為查對標準:
《作業須知》(肆)之二之(四)明確規定:
1-(2) 連署人應於連署人名冊「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其中之一」與「戶籍登記之姓名(非簽名)」相符者,即屬符合規定。
2-(2) 連署人填載之「里」別或「鄰」別有誤,但所填載之其他部份(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記資料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2-(3) 如連署人所填載之戶籍地址不完整(如未填里別或判別),但其所填載之其他部份(包括地址、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皆與戶籍登記地址相符,應屬「符合規定」。
2-(5) 連署人以「簡體字」填寫戶籍地址(例如「臺」寫成「台」)應屬「符合規定」。

《作業須知》叄之二之(六)特別規定:
2. 選委會「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理由。
3. 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連署人名冊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
綜上所述,從南投縣選委會執法人員刪除連署者的理由,及其前後不一的說詞,即證渠等若非玩弄人民於多如牛毛的法令之間,便是渠等皆為渾渾噩噩置法令於不顧者。不論原因為何,都難辭其咎。
欣聞中央選委會已依「選務一體」規定,對罷免程序介入行政調查。希望中央選委會及時糾正地方政府的嚴重錯誤,俾免因惡勢力壟斷,而侮辱了人民的選罷權利、破壞台灣的民主、法治。
二、 南投縣選委會涉嫌盜取政府個資系統,且非法使用
依據《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49條第二項之規定:
「縣選委會」查對連署人名冊,只限於下列二項情況,才能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記資料」查對:
(1) 連署人是否原選區之選舉人;
(2) 提議人不能為連署人。

惟查南投縣選委會副總幹事黃日聰,在媒體上已明白表示,其所刪除者係:
「名字寫得過於潦草無法辨識、或是字體簡寫與戶政系統差異頗大無法辨識者」。
其所謂「與戶政系統差異頗大」也者,正足以證明:縣選委會和戶政機關已經相互私通,而有查對連署人「署名過於潦草、字型簡寫」之行為。此顯係「盜用政府系統之個資,以干預罷免連署之非法行為」。
對此,罷免藍委馬文君領銜人已於5月21日至南投縣選委會告發,以追究相關單位是否涉及刑事罪嫌。期許司法單位勿枉勿縱,俾免因少數人或系統性的集團惡意犯法,以致司法威信被破壞殆盡。
三、 整飭地方史治,還台灣正常之法治社會
南投選出的立法委員馬文君,在得知二階罷免連署達標過關後,竟怒嗆:
「尊重與包容,到此為止!」
吾人不禁懷疑,南投縣選委會如此高調刪除二階罷免馬文君的連署書,是否就是警告採取「不尊重」、「不包容」的開始?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章訂有如下明文:
98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如盜用個資),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113條之2更明文: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9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吾人當知,選委會上上下下,並沒有人享有「治外法權」,每個人都一樣受中華民國法律的保護和制裁。
台灣自從1950年4月開始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在「中國」國民黨長期縱容下,已無形中培養了諸多地方惡勢力割據稱雄的狀況。「花蓮王」傅崐萁夫婦縱橫花蓮23年,正是最具體的「台灣之恥」。
南投縣是否也如法泡製?誠為台灣法治社會非重視不可之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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