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擴大公地放領,不能只放地契,更要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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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阿湯哥

賴政府研議擴大公地放領,看似是土地政策的「技術調整」。實際上,它卻牽動台灣長期未解的三大核心問題:現住民的居住安全、土地制度公平,以及社會住宅嚴重不足。若僅止於「放領土地」,若缺乏制度配套措施,不僅難以解決問題,甚至可能製造新的社會不正義。

第一,現住民的權益必須擴及既有房舍,而非僅止於土地身分。

台灣各地的國有地上,早已形成長期居住聚落,而房舍多半由居民自建,甚至已經有居住數十年的事實存在。若政府只處理土地放領,卻未同步處理房屋合法性問題,勢必出現「土地合法、房屋違章」的荒謬狀態。這樣不僅無法保障居住安全,也讓現住民持續生活在制度的不確定之中,毫無保障可言。賴政府擬推動真正負責任的改革,應建立「居住事實認定」、「房地一體處理」的理念與合理補正機制,而非形式上解套、實質上放任。

第二,1,650 平方公尺的毗鄰限制:若是一刀切,卻傷及無辜。

毗鄰面積上限,原本是為防止投機與囤地而為。但在實務上,卻常壓迫到長期使用者與小農家庭。許多聚落的居住、耕作與生活空間本來就自然延伸;若採硬性以數字切割,不僅破壞生活結構,也背離土地使用的實際狀況。與其迷信面積門檻之限制,建議不如回到「使用事實」、「居住年限」與「家庭結構」等實質標準,始能避免制度性的不公。

第三,公地放領應與社會住宅政策結合為一,而不是成為一次性出售。

台灣社會住宅的比例長期偏低,而政府自建進度緩慢、牛步,故弱勢者的居住問題依然嚴峻。若將公地全面性出售,等同於政府永久退出土地政策的工具。反之,政府應區分對象:1、對於具有購買能力者,可以合理放領;2、對於弱勢族群,則應採「長期低租金、承租國有地」模式,結合非營利住宅或社會住宅體系,讓公有地成為穩定的居住安全網,落實「居住正義」的理念;而非短期的財政解方。

環顧全台各地,從屏東六堆與高雄美濃的客庄聚落,到桃園、竹苗地區的丘陵地帶,再到花東縱谷,不同地區的國有地問題,其背後都面臨著同一個結構性困境:土地制度,長期忽視「人都已在那裡生活」的事實。若改革仍停留在帳面的調整,卻未回應真實的居住需求,只會讓政府實施公地放領、落實居住正義的政策,與人民是愈走愈遠。換言之,公地放領,不該只是土地私有化,而應是「居住正義」的起點。

改革的關鍵,不在於放多少土地,而在於政府是否願意承擔公共責任,為不同族群、設計不同制度路徑。否則,頭(腳)痛醫頭(腳),今天解決一個問題,但明天只會製造更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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