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勝榮(律師)
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說,憲法訴訟法30條規定参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得低於10人,同意違憲不得低於9人。其立法程序明顯瑕疵及違反權力分立,乃違憲並宣告無效。其中有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以應至少10人才構成審判權否則判決無效為理由拒絕評議,此舉引發極大爭議。試問ㄧ般法官可以說,我不同意你們的見解而拒絕評議,讓判決書躺在那裡擺爛嗎?恐怕早就被彈劾走人了。這些位高權重高薪的大法官,還有臉領每月30餘萬的納稅人血汗錢嗎?民眾恐怕心在滴血吧!

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稱,受羈押的被告由辯護人提出抗告,被法院認不合程序駁回確定,憲法法庭判決認為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三個大法官仍然缺席評議。變成八位大法官領薪水,五個人在辦案的法界怪事。這在地院高院最高法院絕對不容許發生,卻在留德留美的大法官身上出現,你們說可不可悲?可不可恥?
看看憲法訴訟法38條的規定吧!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哪有大法官不遵守大法官的憲法判決,第二度缺席評議理由安在?憲法判決也有拘束憲法法庭及大法官的效力。卻有三個大法官對抗憲法判決的世界級鬧劇。她們把憲法法庭判決書當作〔参考書〕嗎?還是當作〔衛生紙〕?還坐領高薪真是奇蹟!
看看妳們留學的德國美國吧!德國憲法法院規定憲法法官有出席評議的義務,不服判決而缺席評議乃對憲法秩序不忠,違反職務義務,有被解職的空間。美國大法官即便不同意多數意見,仍會出席投反對票在制度內反對,如對判決不滿而而缺席,會被認為棄守職責,構成彈劾的理由。
台灣的法官法70條規定,大法官的懲戒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如果走到這步,妳們會缺席會迴避嗎?
上述規定不排除監察院就大法官違法失職提出彈劾的權力。三位大法官以拒絕評議來否定憲法法庭判決效力,乃法界極少見的自走砲,其自居於憲法法庭之上,形成憲法法庭的太上皇。監察院能噤若寒蟬不出手調查提出彈劾嗎?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