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偵破首起綠能弊案 村長勒索綠能公司回饋金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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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台」於今年初接獲通報,指稱轄區內綠能公司遭人恐嚇滋事,並強要勒索財物,歷經數月調查後,於今年7月16日前往屏東縣萬巒鄉某村長林○慶住處及辦公室等地,共計6處執行搜索,扣得通訊紀錄及會議錄音等相關證據,並約談犯罪嫌疑人4人、證人5人到案說明,訊後林○慶交保10萬元、配偶梁○榛交保5萬元、屏東縣萬巒鄉某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李○翰交保5萬元、理事長吳○發交保10萬元。

林○慶(左)及李○翰於綠○公司案場滋擾施工人員

經查,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公司)為建置農業設施(室內漁業養殖)暨太陽能發電系統,向私人承租屏東縣萬巒鄉某段地號,並於112年9月間取得屏東縣政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得開工興建相關水產養殖設施,並排定於今年6月間竣工。林○慶明知綠○公司承租私人土地,並依法取得縣府建照施工,不得無故要求廠商停工,廠商在工程延宕下將面臨鉅額虧損,且深知自己身為村長,就綠○公司在村內施作上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乙情,有帶動民意輿情及號召民眾陳抗之權勢,竟假藉本案案場施工導致影響居民交通、施工噪音擾民、沒有向村民召會說明會、爭取「回饋金」回饋社區發展協會等端由,夥同梁○榛、李○翰及吳○發,於今年1月至3月間,多次前往綠○公司施工案場滋擾,對施工人員恐嚇威脅,揚言動員抗爭、破壞機具,藉此要求該公司支付「回饋金」300萬元。期間綠○公司負責人因而心生畏懼,害怕若未支付「回饋金」,將造成施工案場工程延宕、機具被破壞及施工人員人身危害,遂與林○慶、梁○榛、李○翰等人多次協商金額,終從300萬元降至150萬元,致工程延宕近1年,造成業者受有約1200萬餘元之鉅額損失,所幸本署及時查緝款項尚未實際交付。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林○慶、梁○榛、李○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等罪嫌;吳○發則涉嫌上開犯行之幫助犯,均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就主導本案之林○慶,審酌其惡性重大,所為實有辱官箴,犯後否認犯行並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有期徒刑6年以上,其餘犯嫌則求處3年6月及1年6月不等之刑度。本署再次呼籲,地方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權或名義向業者強加索取財物及不法利益,民眾若有相關線索亦可提出檢舉,本署將持續秉持「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依法嚴辦綠能犯罪之立場,杜絕任何藉機勒索、阻撓合法工程之不法行為,確保我國綠能政策順利推展,維護廉能透明之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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