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 不服黨產會105年黨產處字第105005號命中國國民黨移轉所持有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之行政處分訴請撤銷,於11月6日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駁回上訴案,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認為判決過於輕率,且嚴重損及兩公司應有權益,將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如下:
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於105年12月因黨產會僅以臆測國民黨投資設立該兩公司時之「第一桶金」2億元為不當財產,即違法強行認定處分命國民黨移轉該兩公司上百億元資本額之全部股權為國有,使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原正常經營,即受禁止處分財產、配合移轉國有、變更為國營事業等法律效果所拘束。
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遂分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前開行政處分,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就訴請撤銷前開行政處分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並受最高行政法院肯認,而以111年度上字第4號及第6號判決認定「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強令股東國民黨移轉該兩公司股權為國有,經營權必然受限,對該兩公司之營業自由難謂無影響。」,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本案期間,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據實提出抗辯,並向法院極力主張聲請調查證據,具體陳明該兩公司歷年來資本之增加,絕非僅憑第一桶金兩億元,絕大多數資本之充實累積,係來自該兩公司及附屬公司對外舉債或現金增資所獲資金及自行依法努力經營獲得盈餘,再辦理盈餘轉增資擴充資本之成果。
進而言之,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即使是歷年來盈餘轉增資,主要也是陸續透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舉借長短期借款或處分公司資產等籌得資金),積經由專業團隊努力創造,不斷對外投資、理財及經營且極創造獲利,並進ㄧ步將應分配給股東的股利,保留於公司繼續經營獲利所致,也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確認。諸多事實一一提出,也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確認,在判決書中確全未加處理。
此等由該兩公司正常營業,憑藉商業判斷而經由自由市場機制投資、舉債、處分資產及努力經營獲利等,以擴充資本之方式,均非不當黨產,如有特權壟斷市場經營,或任何違法經營情事,也經聲請調查證據,判決書未加處理。且該兩公司並非政黨,何來違反政黨本質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情事!在在可明,此次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全非根據事實,僅憑臆測,對所聲請調查之證據完全忽略。
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深感不解,如此彰彰明甚且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歷次現金增資與盈餘轉增資之公司合法擴充資本事實,為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次更審未予正視?且本次判決亦忽視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號及第6號判決所認定「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強令股東國民黨移轉該兩公司股權為國有,經營權必然受限,對該兩公司之營業自由難謂無影響。」之理由,也全未加審理,明顯與發回更審旨意相違,以偏概全,難免不被認為僅係意識形態判決,才會如此率斷,顯失公允,衡諸法理情都有不合,昭昭明顯。已嚴重損及該兩公司之憲法基本權利!
況且,黨產條例加諸於正當營運的該兩公司,其中舉證責任轉換、追溯期限達七十年、僅對特定政黨立法、違反憲法及民主法治對財產權之保障等,都不是憲政民主法治應有之作為。
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後儘速與委任律師研議判決理由,並依法提起上訴,以維權益。
據了解,2016年黨產會認為國民黨本來可以根據其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東身份,跟兩家公司取得股利,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已認定是不當取得的財產,依照《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因此國民黨也不應該從兩家公司取得其獲利。但法院當時作出的裁定是認為,本案訴訟還沒有確定之前,國民黨的股權不能動。
中投在2017年9月8日向黨產會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100%控股之欣光華公司,所持有100%股權之公司、中投BVI及所持有之日本台貿公司全部股權,黨產會未准其申請,中投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審理後認為,不符合法定要件,因此駁回中投的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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