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立院修憲訴法違憲即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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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1月間修正公布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權力分立原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憲法法庭指出,憲訴法必須以能維護憲法最高法位階性為前提,若憲訴法規定已封鎖、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即屬違背憲法,大法官即不應受拘束,否則將造成立法機關可以透過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一切法律案(含預算案)的控制,使憲法的最高法位階性落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反居於實質上最高法位階的嚴重後果。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若大法官有依法迴避事由而不得參與評議,則不計入評議門檻的現有總額,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門檻,不受迴避人數多寡的影響。此法理也適用於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就案件的審理而言,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

憲法法庭強調,憲法沒有規定大法官必須全體共同行使憲法解釋權,也沒有規定人數門檻,且若部分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並非憲法所允許。
憲法法庭認為,去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後,總統於兩度提名人選咨均被立法院全數否決,導致自同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迄今已逾1年,缺額大法官的繼任人選何時產生難以預期。

憲法法庭說,若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計入現有總額,憲法法庭將因不足現有總額8人的三分之二參與評議,而無法實質審理本案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聲請案件,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而將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憲法法庭停擺一年後,今天認定憲訴法修正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行政院於今年1月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在藍白聯手反對下,覆議案不通過。立法院民進黨團於1月15日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總統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判決指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前的憲法訴訟法第95條規定,於該規定本次修正公布後繼續適用。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本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大法官尤伯祥提出,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均加入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彩貞提出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堅持遵循現行憲法訴訟法的規定,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卻缺做成判決的審判權限,嚴正質疑此份判決的合法性,認為5名大法官的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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