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與國民黨對中華民國憲法有不同的詮釋
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在台灣的政治實踐中,不僅是法律的根本大法,更政黨形塑國家認同、制度權力鬥爭的核心戰場。民進黨(DPP)與國民黨(KMT)作為台灣兩大主要政黨,因其歷史歷史脈絡、意識形態以及對「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符號的定位不同,對憲法文本及其憲政體制產生了根本性的詮釋分歧。
這場「憲法詮釋權」的爭奪,主要圍繞在國家主權與疆域(認同面)以及政府體制與權力制衡(制度面)兩個核心維度。
一、 國家主權與疆域的「認同式」詮釋
這兩大黨對憲法最根本的分歧,在於如何理解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國家統一前」以及憲法第4條的「固有之疆域」。
- 國民黨:法統延續與「一中各表」的憲法觀
對國民黨而言,憲法是連結兩岸歷史與法統的臍帶。其詮釋核心在於正統性與連續性。
- 主權與治權分離: 國民黨依據憲法本文,主張中華民國主權涵蓋全中國(含大陸地區),但目前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
- 一中各表: 將憲法增修條文的「國家統一前」視為追求兩岸和平發展、終極追求良制統一的法律依據。依此發展出「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強調在憲法架構下,這個「一中」就是中華民國。
- 憲法作為定海神針: 國民黨傾向嚴格遵守1947年制憲時的法統精神,將憲法視為維持兩岸現狀、避免走向法理台獨的法律防線。
- 民進黨:台灣主體與「中華民國台灣」的實質本土化
民進黨從早期的「制憲建國」(全面揚棄這部源自中國大陸的憲法)逐漸走向「中華民國台灣」的憲政現實主義。其詮釋核心在於在地化與民主正當性。
- 主權獨立的現實: 民進黨主要轉引1999年《台灣前途決議文》的精神,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的名字叫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台灣2300萬人民,而非憲法本文當初所指的「全國國民」。
- 治權即主權: 面對憲法第四條的疆域界定,民進黨傾向將其限縮在台澎金馬的實質統治範圍。對於增修條文中的「國家統一前」,則冷處理或將其詮釋為「尊重歷史脈絡的贅語」,強調憲法的民主正當性來自於台灣人民的七次修憲,而非1947年的南京制憲。
- 借殼上市與國家轉型: 透過將中華民國與台灣「互不隸屬」的論述納入憲法詮釋,將憲法轉化為防衛台灣民主主權、抗衡北京政權的工具。
二、 政府體制與權力制衡的「工具式」詮釋
除了認同層面,在具體的憲政運作(如總統制、雙首長制、國會改革等議題)上,兩黨的詮釋往往隨著執政或在野的易位而產生工具性的轉變。這在2024年全面單一國會、三黨不過半的政局下尤為明顯。
兩黨在體制詮釋上的核心衝突可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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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爭點 |
國民黨(目前為國會最大黨/在野)的詮釋 |
民進黨(目前為執政黨/國會少數)的詮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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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體制歸屬 |
傾向詮釋為**「內閣制」或「半總統制」**。主張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應享有強大的監督與調查權。 |
傾向詮釋為趨向**「總統制」**。強調總統直接由人民選出,擁有實質的行政領導權與民意基礎,行政院長執行總統意志,不應受國會過度擴權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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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權力邊界 |
擴大立法權。 主張依憲法精神,立法院有權引進國會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以落實「民意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實質監督」。 |
權力分立與制衡。 主張立法院的權力擴張已侵害監察院的彈劾/審計權、司法院的司法調查權,違反憲法「五權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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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與司法自主 |
質疑大法官的組成與公正性。當大法官做出不利於在野黨的解釋(如宣告國會改革法案部分違憲)時,常批評司法淪為「執政黨的禁衛軍」,並試圖透過修法提高釋憲門檻。 |
捍衛司法與大法官的憲法守護者角色。主張當行政與立法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做最終仲裁,立法院必須絕對服從釋憲結果。 |
三、 專家觀察:雙重的「憲政憲法」與「認同憲法」
從憲法學與政治學的交織視角來看,台灣的憲法呈現了奇妙的「雙軌運作」:
- 在「認同憲法」層面: 兩黨正處於一種「不完美的交集」。民進黨接納了「中華民國」的外殼,將其填入台灣本土的靈魂;國民黨則捍衛「中華民國」的正統,試圖以此作為與對岸交流的政治保護傘。兩黨雖然對內部條文解讀不同,但在「維持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繼續在台灣運作」這一點上,已是維持現狀的最大公約數。
- 在「制度憲法」層面: 台灣自1997年第四次修憲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後,體制大幅傾向雙首長制中的偏總統制(即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這導致當「朝小野大」(執政黨在國會未過半)出現時,憲法缺乏明確的僵局解決機制(如解散國會或實質聯合政府的誘因)。
結論
國民黨與民進黨對憲法的詮釋,本質上是「法統歷史觀」與「現實民主觀」的對決。國民黨試圖在憲法中保留歷史中國的框架,以求兩岸安全和平;民進黨則試圖在憲法中彰顯台灣主權的現實,以求防衛民主。
在體制運作上,兩黨對權力制衡的解讀往往流於「屁股決定腦袋」的政黨利益考量。要在台灣建立可長可久的憲政慣例,兩黨未來勢必得跨越意識形態,真正回歸「權力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的法理本質,否則憲法法庭將持續被迫扮演政治爭議的最終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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